“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发布的“伐尼克兰”(畅沛)戒烟药品公益广告最近出现在本市一些大众报刊杂志上。市工商局初步调查后昨天向晨报记者透露,广告上现身说法的那些烟民均为虚构,以“公益名义”变相推销药品涉嫌违法。
虚构烟民讲戒烟故事
一则名为《戒烟,单靠毅力行不通》的公益广告称,梅陇中学的数学老师小徐,虽然年仅29岁,但却是个有12年烟龄的烟民了。今年4月份,小徐到上海瑞金医院的戒烟门诊求助,希望能够彻底离开香烟。“医生建议小徐尽早戒烟,并制订了一套药物治疗结合行为干预的个性化治疗方案。在药物治疗中,医生向徐推荐了在国内外广受专业医生推崇的戒烟药物―――伐尼克兰(畅沛)。服药第12周,在妻子和医生的鼓励声中,小徐成功戒烟。”
而另一则名为《健康为本,“戒烟”先行》的公益广告称,烟民杨杰是一家4A广告公司的总监,是圈内出了名的“烟枪”。最后杨杰在妻子的坚持下,来到了戒烟门诊求助。伐尼克兰(畅沛)能安全有效戒烟,原本戒烟无望的杨杰在短短2个月内轻松摆脱了尼古丁依赖。
市工商局初步调查后发现,上海梅陇中学并没有姓徐的数学老师,该内容应属虚构,而且即使真有其人,也违反了《广告法》中“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医疗机构或患者名义作证明”的规定,以及《药品管理法》中“处方药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规定。
处方药发布广告有限制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网站称,其“生产的畅沛(酒石酸伐尼克兰片)是一种专为戒烟而设计研发、适用于成人戒烟的新型非尼古丁类药物。畅沛目前已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欧洲药品管理局和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几十个国家机构批准上市。但据市工商局查证,上述公益广告中并没有“药准字”和“药广审”的批准文号。根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发布。
《药品管理法》还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以“公益”名义变相发布处方药品广告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极易误导消费者。处方药的使用是有严格规程的,不按照规程擅自使用有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市工商局表示,对一些大众报刊杂志利用公益广告打擦边球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提醒消费者,处方药必须按照医生的处方来购买和使用,不要轻信无“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